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佳铭非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2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徐晶、刘雨婷,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佳铭非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微。
第三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客路**。
法定代表人:王润。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佳铭非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长春市佳铭非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8日注销登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0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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