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453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丘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丘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