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453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丘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丘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