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1851号
原告曲道山,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客路20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道山诉被告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道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郎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牟思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