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豫0211民初2958号
原告***诉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张国林、张书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艳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张国林、张书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原告租赁费1143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102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放弃对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3元,由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随2020年12月31日前结款时一并结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艳宇
书记员  耿枫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