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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彩桥锚机有限公司、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开封市彩桥锚机有限公司因与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13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开封市彩桥锚机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有效。作为贷款人的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樊利双 审判员  苏 芳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