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11民初4463号
原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跃、付艳宇、陈伟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刑事案件至今未审结,且仍然处于一审过程中,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给原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跃 审判员 付艳宇 审判员 陈 伟
书记员 曹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