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91民初5901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堂,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8366938Q。
法定代表人:李红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租赁费207000元;
二、若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因本案别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271.98元、财产保全费1601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 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