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财保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陵园对面开尉公路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64FK5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8366938Q。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豫0204财保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11024.1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11024.1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