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执6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8366938Q,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以南2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豫0211民初2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