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03行初35号
原告重庆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80号4幢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路,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晶,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