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龙昭红建材租赁站与周流江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491号
原告:大***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堡村龙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90MA6H3RLX7R。
经营者:李永红,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流江,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经济开发区地理综合大楼主体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MHRF0X。
法定代表人:杨秀海,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周流江、***、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49元,由原告大***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徐丽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巫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