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民初220号
原告: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区灯塔经济开发区地理综合大楼主体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MHRFOX。
法定代表人:杨秀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贵州星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丽君,贵州星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法定代表人:宋海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贾,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程,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龙凤大道为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007660925865。
负责人:文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该局副局长。
原告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华
审 判 员 杨代福
人民陪审员 黄选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秀樑
书 记 员 姚敦峰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2民初220号
原告: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区灯塔经济开发区地理综合大楼主体三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602MA6DMHRFOX。
被告: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