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吴鑫,系贵州胜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MHRF0X,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经济开发区地理综合大楼主体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海,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雷,系公司员工。
***与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案款261204.5元。并且,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ZDM20215222000000XXXX)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622执xxxx号中的执行案款261204.5元。
案件申请费182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代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