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经济开发区地理综合大楼主体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球,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龙凤大道为民服务中心。
负责人:文勇,局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67639.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50×××18账户内银行存款1597715.49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67639.49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700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8076元。案款1567639.49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7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8076元已上缴财政。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22执15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3日结案。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