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16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元,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系***之岳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三金华都1期(B1地块)5栋1-2层商3。
法定代表人:张军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驰公司)、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中,***提交了2022年7月6日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协议》。***委托律师向本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开具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调查令前往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调取广驰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关于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伊家小学等校园工程承包合同。本院依申请发出调查令后,***代理律师调取证明材料:2019年10月30日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广驰公司签订的关于东乡县东西协作焦雨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作协议书》。上述二审中出现的证明材料与本案的事实认定相关。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毛 峰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张杨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