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6民初14-1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5月21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