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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文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6民初1400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97年12月14日。 被告**文,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1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3日。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30日。 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NET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北省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长江广场A座3001室。 委托代理人曾某、**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文、***、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文、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文、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