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17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号昆泰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恒信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曙光广场*期培训楼(*号楼)第*层312-A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恒信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