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2279号
原告:**,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信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中国光谷创业产业基地曙光广场**培训楼312-A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信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恒信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恒信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恒信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