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xx区xx路(xx房产)x幢x号。
法定代表人:任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xx区xx村xx湾。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贵州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03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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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田 润
审 判 员 吴先堂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