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财保254号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楚金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地址: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旁荒地**厂房。
经营者:晏楚楚。
被申请人**,男,侗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裕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村大土湾。
法定代表人:田应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楚金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贵州裕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因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防止被申请人**、贵州裕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裕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楚金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31104046020200001904)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楚金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裕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正清
书记员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