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3255号
原告:贵州佳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江口村沙坪组。
法定代表人:XX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贵州佳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贵州佳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裕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村大土湾。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原告贵州佳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裕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佳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佳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收取计5640元,由原告贵州佳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尘
书记员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