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科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鼎科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781民初3398号
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科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湖北鼎科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不准确,被告湖北鼎科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法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文彬
书记员  李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