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2执1273号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万春开,女性,1970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汉兴路西头大堤南埠口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万春开、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春开、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万春开、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