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汉兴路西头大堤南埠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61186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豫0202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2执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