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行终1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新区汉兴路西头大堤南埠口处。
法定代表人马忠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区区长。
上诉人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望园林公司)因诉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行初5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望园林公司一审诉称,开封市绿色家园都市生态农业园项目(可望庄园)是根据政府政策引导,由可望园林公司投资建设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园区。2014年4月18日,被开封市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评估委员会授予4A级乡村旅游单位。2014年9月22日,该项目实施方案经开封市农业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封市财政局批复同意,主要在园区规划滨水休闲景观带、花卉苗木培育区、畜牧水产养殖区、有机蔬果种植区、休闲配套服务区,建设配套设施内容,打造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园。2014年11月27日,龙亭区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同意该项目选址占地面积为151.19亩,性质为一般耕地。可望庄园项目投用后,多次获得开封市人民政府、市旅游委等机关的表彰奖励。2017年,开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汴政〔2017〕80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县区、市直部门推进龙亭区可望庄园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建设。可望庄园的建设运营是经政府审批同意并大力支持的。
2019年初,可望庄园被国家自然资源督查济南局列入疑似“大棚房”问题清单,国家自然资源督查济南局将该问题交地方责任机关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2019年3月8日,龙亭区政府设立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可望庄园的游客服务中心、博物馆等休闲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强行拆除。此前,龙亭区政府从未向可望园林公司作出任何正式的拆除决定或处罚决定,认定可望庄园属于“大棚房”建设;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更没有履行告知强拆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可望园林公司的陈述、申辩等基本的法定程序。因此,龙亭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因龙亭区政府的违法强拆,可望园林公司建设的可望庄园已经沦为一片废墟,游客服务中心、博物馆等休闲配套服务设施被彻底破坏,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损失共计4870万元。龙亭区政府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对涉案设施内部物品进行统计、搬离,造成相关物品毁损,损失共计570万元(还有若干物品损毁丢失情况不详,需待评估后确定)。被拆除的可望黄河农耕文化博物馆内陈列有大量文物,其中部分因强拆被直接损毁,其他可移动的被强拆人员带走,文物损失共计160万元(还有若干物品损毁丢失情况不详,需待评估后确定)。以上因龙亭区政府违法强拆给可望园林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5600万元。综上所述,龙亭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可望庄园的强拆行为,既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未遵循法定程序,严重侵害可望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龙亭区政府组织实施强行拆除可望庄园(位于北郊乡北官庄村北地)的行为违法;2.判令龙亭区政府返还在强拆过程中违法占有的可望园林公司物品,并赔偿因违法强拆行为给可望园林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5600万元。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依据政策进行决策并实施的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根据河南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自然资源督查济南局暗访核查我省“大棚房”问题及设施农业用地疑似非农建设图斑交办问题清单的通报》(豫大棚房办〔2019〕5号),并经开封市大棚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棚房”问题的交办通知》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龙亭分局、开封市龙亭区农林牧机局作出的《违规建设拆除复耕通知书》认定,案涉可望庄园为“大棚房”项目。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系龙亭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的政策规定进行决策并实施的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望园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可望园林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可望园林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可望庄园为大棚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有明确范围,大棚房案件也应有明确范围,一审裁定认定可望庄园为大棚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依据。(二)可望庄园是合法的设施项目,不是大棚房项目,也就不能适用大棚房案件有关司法政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可望庄园是合法的农业项目,不是大棚房项目。一审裁定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采纳了被上诉人逾期和放弃提交的证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龙亭区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行使审判职权。本案可望园林公司起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被拆除行为系“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采取的措施,不属于法律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可望园林公司的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结论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行初514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卢 瑜
审判员  秦娜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雨蒙
书记员李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