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汉兴路西头大堤南埠口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朝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