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2802号 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新区汉兴路西头大堤南埠口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县。 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92元,由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