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2802号
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新区汉兴路西头大堤南埠口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县。
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92元,由原告河南省可望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