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常青花木种植基地与被执行人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2020)豫1702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书记员 高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