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482号
上诉人眉山市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塑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青书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共同诉讼,远成公司是原审被告之一。永祥公司对远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属于本院在管辖权异议二审程序中的审查处理范围,且原审法院对该申请也未裁定准许,故远成公司仍系本案原审被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针对远成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有关远成公司的诉讼只能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