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2民初3225号
原告:***,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泽军,仁寿县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06679494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