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
法定代表人:沈四海。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402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4551元、案件受理费582元、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其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402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泓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