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6138号
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06679494XE。
法定代表人:沈四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彭山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告:**,男,1993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