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6138号

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06679494XE。

法定代表人:沈四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彭山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告:**,男,1993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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