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3426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村民,住会东县。
被执行人: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
法定代表人:沈四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9日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四川科瑞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会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7号仲裁裁决书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18)川3426民初1891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知晓情况后,在电话中表示愿意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捷
审判员 雷光才
审判员 朱兴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卢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