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恢882号
申请执行人: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1幢1层2号070室。
法定代表人:胡树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79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涛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