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辉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辉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恢882号

申请执行人: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1幢1层2号070室。

法定代表人:胡树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79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涛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