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财保174号
申请人: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李达,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神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令。
申请人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神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97382.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神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7382.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