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灵川县隆强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保182号
申请人灵川县隆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八里一路93号2单元1楼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栋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申请人灵川县隆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4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灵川县隆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53211.2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内存款2753211.2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