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622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现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栋1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UCC2P。
法定代表人:蔡圣明,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凡萍,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陈燕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现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进前,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渭凯,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芯薇,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燕明、王进前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罗桂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俏负责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翰,被告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凡萍、李凡,第三人陈燕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第三人王进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渭凯、梁芯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燕明、王进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燕明、王进前的起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9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桂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韦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