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702民初391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人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1栋十八层2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65157250。
法定代表人:梅家飞,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航空路1号2栋1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UCC2P。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凡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金海湾东大街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0865157250
法定代表人:杨可,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