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2民初1234号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4076X1。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9KM6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叙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