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竹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执恢31号
宜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宜仲案字第22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宾市竹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竹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11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24破2-2号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宜宾市竹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宜仲案字第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权 审判员  陈强 审判员  吴靖
书记员  薛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