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沙县江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3执228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金沙县江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国宇建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国宇建筑经营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人民币94479.4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沙县江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3执2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琳波
书记员  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