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3执8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3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江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江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882598.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380.00元、执行费7877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还到金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金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没有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及正在开发楼盘均被其他房屋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马琳波
审判员 张骞芮
书记员 吴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