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住所地:金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坤其。
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江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9564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80.00元、保全费4000.00元、执行费9356.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实际扣划人民币170909.0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标的至今未履行,本院做了如下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二、经金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国宇建筑经营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及正在开发楼盘均被其他房屋查封。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