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1162号
原告:王坤其,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
原告:**,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
原告:***,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628533X。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署西路2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进,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94198M。
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南部新区7号路与碧阳大道(西)交叉路口贵阳银行毕节分行办公大楼第十九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坤其、**、***诉被告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坤其、**、***于2021年5月11日当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坤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坤其、**、***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