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23执6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3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川082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款1096200.00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每日按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国开中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国土资源局有收工程款155万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进行了分配,本案已执行到位778302.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在中国银行账户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