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81执异13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钢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华侨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471139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011463674。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8132205110097。
被执行人:怀化四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双溪镇严家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344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双溪镇严家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072600080E。
法定代表人:罗芝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钢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四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化钢联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受理后,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怀化钢联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化钢联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怀化钢联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 芳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