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6934号
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米庙镇大刘庄村安沟水库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TBR71W。
法定代表人:黄成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斌,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梦,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0236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袁东明,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东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4974元,由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建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