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191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欢欢,执行董事。
地址:郸城县。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32509X2。
被告: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付昌。
地址:河南林州市。
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023684。
被告:肖玉宝,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玉宝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因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了,希望法院能够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