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
法定代表人:赵付昌,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一静